信息来源: 景德镇市昌南新区 发布时间: 2024-07-03 10:20 访问量:
中共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工作委员会、
景德镇市昌南新区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第一条根据《江西省清理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实施方案》(赣编发〔2021〕4 号)和《景德镇市清理规范开发区管理机构促进开发区创新发展实施方案》(景编发〔2022〕43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中共景德镇市昌南新区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工委)和景德镇市昌南新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分别为市委、市政府的派出机关,正处级,加挂中共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工作委员会和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的牌子。党工委与管委会合署办公、一套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授权,具体负责昌南新区和
景德镇陶瓷工业园区(以下简称新区)的开发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党工委、管委会负责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市委关于城市新区、开发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城市新区、开发区建设和管理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党工委的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指示,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2.领导新区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以及精神文明建设、意识形态等工作。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加强党员的教育和管理。
3.领导新区党的宣传工作、组织工作、干部工作、统战工作、政法工作、纪检监察工作、人民武装工作。
4.领导新区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
5.研究决策新区三重一大事项。
6.承办市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管委会的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关于城市新区、开发区发展的有关规定。
2.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拟订新区总体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3.依据景德镇市城市总体规划,负责新区的规划实施和建设工程管理工作。统一规划、建设和管理新区各项市政设施和公共设施,做好区域内环境保护及园林绿化等工作。
4.负责新区范围内陶瓷工业的规划、管理,促进陶瓷产业的发展和升级。
5.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昌南新区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管理办法。
6.负责新区财政预决算管理、国库收支管理和财政监督、国有资产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融资平台建设管理等工作。
7.负责新区的招商引资、外经贸合作和进出口业务的管理。制订新区产业发展规划,按照政策和权限审批或审核投资者在新区的投资项目。负责新区管辖范围内企业的服务并按审批权限保障好各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8.负责新区管辖范围内的人力资源、科技、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健康、民政、交通、发展和改革、工信、统计、农业农村、林业、水利、民族宗教等各项社会公共事务。负责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辖区内社会治安、城市管理等工作。
9.负责新区的行政效能监察、平安建设、社会治理、司法行政、法治建设和信访稳定工作,协调新区各单位在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务中的关系,调解有关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
10.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条党工委、管委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党政办公室。负责贯彻落实上级的工作部署,抓好党工委日常工作及各个阶段的党务工作;负责管委会机关日常政务工作;负责党工委、管委会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负责党工委、管委会各内设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公文处理、会议组织工作;做好文书档案管理、机要保密、政务信息、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等方面工作;负责改革、政研、史志等工作;负责新区政法、信访、社区网格化管理工作;负责新区绩效考核、督查督办工作。
(二)党群工作部。负责新区党的建设、党员管理工作;负责新区党员、干部的教育与培训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新区干部工作;负责新区人才、老干部及关心下一代工作;负责新区意识形态、理论、宣传教育、精神文明建设、新闻宣传、对外宣传、融媒体、网信工作;负责新区统一战线、民族宗教事务管理工作;负责新区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工作;负责新区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日常管理工作;负责新区机关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职业能力建设、职称评审认定等工作;负责新区就业创业、劳动关系、劳动监察等工作;负责垦殖场事务管理工作。
(三)社会事业管理局(应急管理局)。负责新区农业农村、林业、水利、防汛抗旱、森林防火等工作;负责新区民政、地名、社区规划建设管理、老龄事务、慈善、残疾人事业工作;负责新区交通工作;负责新区教育、体育等工作;负责新区安全生产、防灾减灾救灾、突发公共事件协调处置等应急管理工作;负责新区退役军人事务、乡村振兴工作;负责新区卫生健康、爱国卫生、红十字会等相关工作。
(四)产业促进局。负责新区利用外资和引进省外、市外资金工作;负责重大招商活动的组织协调和重大引资项目的协调推进工作,为投资者及投资企业提供政策咨询和协调服务工作;负责区域经济合作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拟定新区国内外贸易、国际经济合作和口岸开放战略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统计、分析和发布重要商务信息,参与协调商务运行中涉及财政、金融、税务、统计等领域的政策问题;负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及商贸服务业行业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促进城乡市场发展工作;负责对外经济合作工作;负责新区管辖范围内企业的管理服务,并按审批权限保障好各项行政审批服务工作。
(五)经济发展局。负责新区发展和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统计工作;负责编制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编制经济发展长、中、短期计划和年度计划;负责新区内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及各种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他前期工作的审核;负责有关投资项目的备案和行政审批工作;负责工业企业、服务业的管理和经济运行分析;负责企业改制工作备案;负责按市委、市政府要求协调建设新区重点建设项目;负责调度管理新区重点工程项目建设;负责新区内重要项目建设情况的统计、分析等工作。
(六)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负责新区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和规划布局工作;负责全区城乡建设行政审批、招投标、建设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行为;负责建设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负责消防、燃气、供水、农村住房安全等综合管理工作;负责全区住宅建设、房产开发和审核工作;负责
全区房产交易市场管理、房屋质量监督、维修管理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负责新区住建、城管领域行政职权范围内的综合执法工作;负责监管和打击辖区内违法用地、违法建设等“两违”工作;负责组织新区内水、电、气、路及通讯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负责“招标工作”衔接、论证及应招标土方工程的实施;协助做好市场监督工作。
(七)财政局。负责编制新区年度预决算并组织执行,承担新区本级各项财政收支管理任务;负责监督财政性资金运行情况和债务管理,开展绩效评价;负责新区国库支付、政府采购管理有关工作;负责新区国有资产管理,制定统一的开支标准和支出政策;负责制定新区本级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基本建设财务制度,开展投资评审;负责新区财务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对本级预算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以及对辖区内入园企业及内部企事业单位的财务收支、国有企业或国有资产控股企业进行审计监督;负责制定新区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和实施措施,做好风险防范;统筹安排新区重点项目融资工作并组织实施。
机关党委。负责新区机关和所属单位的党建和纪检工作。机关党委设立机关纪委,负责对机关和所属单位党组织、党员监督、执纪、问责工作,协助机关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工会等群团组织按章程设置。
第五条党工委、管委会事业编制109 名(含纪检监察编制6名,原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市容环卫下放40 名编制由住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专项使用)。设党工委书记(正处级)1 名,管委会主任(正处级)1 名,党工委副书记(副处级)1 名,管委会副主任(副处级)3 名;正科级领导职数9 名(含工会专职副主席1 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 名),副科级领导职数17 名(含城管综合执法园区中队、罗家桥中队队长各1 名,机关纪委专职副书记1 名)。
第六条昌南新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为市纪委市监委的派出机构,设书记(副处级)1 名,副书记2 名(其中1 名副书记可配乡科级正职干部、1 名副书记可配乡科级副职干部)。
第七条党工委、管委会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第八条本规定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
整由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九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