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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南新区住建和城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昌新城罚决〔2026 〕01 号

信息来源: 昌南新区 发布时间: 2026-04-16 16:35 访问量:

昌新城罚决〔2026 〕01 号

涉事单位:景德镇XX渣土清运有限公司


根据 巡查发现,本机关于 2025 年12月24日对你(单位)在未经核准擅自随意处置建筑垃圾  的行为予以立案调查。现已查明, 景德镇XX渣土清运有限公司其公司名下车辆于2025年12月23日晚9点左右,由于你单位未经审批核准将建筑垃圾运至罗家桥乡铁炉村弃土点倾倒,属于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有关事实有1、调查询问笔录2、当事人提供的身份信息3、现场图片等证据证明。按照《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数案并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现责令你单位于 2026年 1 月 8 日前改正上述行为

2.并决定对你作出罚款:罚款:伍仟圆整( 5000 元)的行政处罚。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昌南新区财政局(非税专户),地址 昌南新区洪源镇206国道  。逾期不缴纳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如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向   昌南新区管委会   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如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应按法律规定的期限确定)直接向  景德镇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依法律规定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写“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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